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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图书名称: | 法理学导论(第二版)(博学·法学系列) |
作 者: | 张光杰 |
定价: | (咨询特价) |
ISBN号: | (咨询特价) |
出版社: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开本: | 16 |
装帧: | 平装 |
出版日期: | 2015-4-1 |
印刷日期: | 2015-4-1 |
编辑推荐 |
内容介绍 |
《博学·法学系列:法理学导论(第二版)》对目前国内“法理学”教学中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以及西方法理学的经典课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内容涉及法律的概念、法律要素、法律渊源和效力、法律体系、法律作用和价值、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系、法治、法律与社会等。该体系也涵盖了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法理学部分。 为增加全书的可读性,《博学·法学系列:法理学导论(第二版)》根据教学实践中学生提问较多的内容设计了“本章导读”、“阅读材料”、“进一步的思考”、“作业题”等栏目,使用了一些图片、图表、法学家生平介绍,以及主要法律网站索引等内容,以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其独立思考和运用的能力。 《博学·法学系列:法理学导论(第二版)》是高等学校开设“法理学”课程的理想教材。对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硕士考试以及其他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的读者,《博学·法学系列:法理学导论(第二版)》也是一本适用的参考读物。 |
作者介绍 |
张光杰,1963年生,浙江余姚人。1984年毕业于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学院,1984—1987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理学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任教于复旦大学法律系。2001年,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主编《法学导论》、《法理学》、《中国法律概论》等多部著作。 |
目录 |
绪论 法学和法理学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和“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和“法律”的词义 三、探讨法律概念的主要学说 四、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规范性 二、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三、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的普遍性 第三节 法律的分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六、上位法与下位法 七、公法与私法 第二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三、法律概念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释义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三、法律原则的作用 四、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第三章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 一、法律渊源释义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一、正式的法律渊源 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释义 二、法律效力范围 三、法律的效力等级 第四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释义 二、法律体系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释义 二、法律部门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第三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概况 二、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第五章 法律的作用与价值 第一节 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律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的含义 二、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和价值 一、法律的历史地位变迁 二、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问题 第六章 立法原理和制度 第一节 立法和立法权 一、立法的概念 二、立法权概述 第二节 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 一、立法制度的概念 二、立法体制释义 三、中国的立法体制 第三节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一、立法程序释义 二、立法的基本程序 三、立法技术 第四节 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一、立法体制朝着更合理的方向改进 二、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 三、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亟待改进之处 第七章 司法原理和制度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权 一、司法的概念 二、司法权概述 第二节 司法独立 一、分权的理论和实践 二、司法独立的含义 三、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 第三节 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 二、司法独立原则 三、程序公正原则 四、平等保护原则 第四节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 二、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 三、司法改革的路径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八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必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和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立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 三、行政解释 四、地方解释 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及其特点 二、形式推理 三、实质推理 第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释义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 三、法律关系内容 第三节 法律关系演变 一、法律关系演变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演变的条件 三、法律事实的种类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十章 权利、义务和权力 第一节 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 一、权利 二、义务 三、权力 四、权利、义务和权力的结构 第二节 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分类 一、权利、义务的分类 二、权力的分类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权力的关系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二、权利、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第四节 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二、人权的分类和发展阶段 三、人权的国内法保障 第五节 当代中国的权利保障事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守法与违法 一、守法的概念 二、守法的条件 三、违法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释义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三、法律责任的功能 四、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三节 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释义 二、归责的基本原则 三、归责原则 四、免责释义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制裁 二、补偿 三、强制 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类别 一、立法程序 二、审判程序 三、行政程序 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演变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 四、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 第十三章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早期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起源的原因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历史类型 一、法律的历史类型的一般理论 二、奴隶制法 三、封建制法 四、资本主义法 五、社会主义法 第三节 法律发展的方屎继承和移植 一、法律继承 二、 法律移植 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一节 法系概述 一、法系的概念 二、法系的划分 第二节 民法法系 一、民法法系释义 二、民法法系的历史演变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普通法法系 一、普通法法系释义 二、普通法法系的历史演变 三、普通法法系的特点 第四节 中华法系 一、中华法系释义 二、中华法系的特征 三、中华法系的发展轨迹 四、后中华法系时代——中华法系与当代中国 第十五章 法治及其在中国的生成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含义 二、法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节 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实质性要求 二、形式性要求 三、制度性要求 四、精神性要求 第三节 法治的社会基础 一、政治背景 二、经济背景 三、社会背景 四、文化背景 第四节 中国法治化的道路 一、传统中国的治国方略 二、1949年至1978年的治国方略 三、1978年以来的治国方略 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一、经济释义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经济观 三、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 四、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五、法律与经济全球化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政治释义 二、法律与国家 三、法律与政治权力 四、法律与政党政策 五、法律与政治文明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一、道德释义 二、法律与道德的 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四、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第四节 法律与 一、释义 二、法律与的 三、法律与的区别 四、法律与的互动 附录 主要法律网站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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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法学系列:法理学导论(第二版)》: 1.立法的平等 对于立法而言,平等的要求是,根据恰当的标准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好处。 在立法领域中,平等价值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权利平等、期望平等、结果平等。权利平等,是指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在法律上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不比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多。期望平等是指具有相同自然禀赋、付出相同努力的人应当可以拥有大致相同的对于生活前景的预期。结果平等,是指人们在结果方面、在实际拥有物方面没有差别或者没有过大的差别,特别是往往指人们在财产和生活水准方面的平等。结果平等很难做惮也许到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在现实社会中,过分地追求结果平等,反而会妨碍自由、安全以及社会效益等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仅仅重视权利平等,没有关注人们运用权利的能力的差异,就会挫败一些人对生活前景的合理预期,也会加大贫富差距。所以,如何处理不同的平等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任务。 大致说来,立法的平等价值要求法律制度应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安全、自由和获得社会合作好处的权利。但是法律制度不仅应在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权利,还应适当地增强弱势群体运用权利的能力,特别是在有关竞取地位和职务的机会方面。应保证具有相同自然禀赋、付出相同努力的人对有关地位和职务的获取应当可以有大致相同的预期。因为基本权利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虽然大家都享有一样多的权利,但是不同的人运用权利的能力是不同的。例如大家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或进入大学读书的权利,但是有的人由于其经济状况或身体智力方面的劣势并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个权利。出于期望平等的考虑,制度设计应当适当地增强这些人运用其权利的能力,例如提供教育补贴或者免除其学习费用等。另外,法律制度也应当防止人们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水平、社会地位差距过大,应促进结果平等,而不是加剧结果不平等。邓小平说:“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震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震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总之,就全国范围内来说,我们一定能够逐步顺利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的问题。”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一个所谓的“差别原则”,作为判断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是否可以接受的标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最有利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条件下,才可以被接受。换言之,除非收入和财富的不均等分配会在长期内比完全平等分配给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以更多的利益外,收入和财富就应当平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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